嘉定区投资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4
(一)税收方面
1)企业所得税设在安亭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为7.5%)。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后,凡当年出口产品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者技术企业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2)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减免地方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在免税期间后仍评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减免地方所得税二年。对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销售额达到当年产品销售额70%以上的,仍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3)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或间接出口,税率为零。
(二)土地使用方面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费,自企业设立起三年内免缴,第四年起减半缴;属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经申请批准后也可酌情减免土地使用费。
(三)外汇平衡方面为帮助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对于暂时存在困难的生产性企业,经申请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购买国内产品出口(国家统一经营商品除外)。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将其产品销售给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结算。以产顶进的内销产品,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允许部分或全部以外汇结算。
(四)其他方面凡在安亭镇举办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均由嘉定区政府申批投资单位在编制出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可行性报告后,30天内可办妥有关手续,核发工商执照。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长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将提供在税收、贷款、土地使用、厂房租赁等方面更加优惠的政策或价格。